各位這是什麼世界
91條之1: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如上,若我未經國外出版社同意,而在我的店面陳列販賣同一種雜誌,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時,是否即觸犯法律?
或者是說未超過5份或市價計算,也未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雖無刑事責任,但若是國外出版社要告我民事賠償,依然可以成立?
( 這是著財局的解釋 )
第九十一條之一對於意圖營利而侵害散布權之處罰,沒有五份或三萬元之限制。店面陳列販賣是意圖營利,一份就是侵害,有民事賠償責任,也可以刑事處罰。
本文出處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Tal...m=3104&dep=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