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iLiBaLa
[B]我說商家願意處理不違反法律,並沒有說處理只限維修不能退、換(我都打上不合理訂型化契約如貨物出品概不退換這幾個字了),回這篇原義只是要告訴別人,不管任何方式購買到的瑕疵品都沒有七天換新這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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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重點所在,我的原意也是要告訴別人,
甚麼叫做『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法律』?
難道意思是說如果商家願意提供解決方案,消費者就要接受嗎?或是說消費者就要依商家提供的方案處理呢?還是要告訴消費者說,反正我有意思幫你處理,就算你要告也告不倒我?是這個意思嗎?
我們再看看民法怎麼寫的,根據民法規定,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退貨、解除契約或更換新品。
裡頭只提到是消費者可要求,完全沒提到商家可怎樣?所以基本上是商家要依消費者的要求處理,不是消費者要聽商家的,商家都賣瑕疵品了,還敢要怎樣?賣瑕疵品本來就錯在先,但台灣商家往往有反正錢已落袋,我也不怕你的心態,我就是不拿錢出來,你咬我啊??這種心態最要不得....
所以小弟說『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法律』這句話有很大的問題,還得看商家處理的方式,不是願意處理就好了,處理有很多種方式,重點是,如果商家處理的方式都不合消費者的意呢?消費者不滿意是可以要求直接退貨的!
小弟就來說說我的所見所聞……
有一天晚上小弟在逛NOVA的時候,看到一個消費者和神展的店員起爭執,那時小弟好奇索性湊了一下熱鬧,站在旁邊聽了一下(那時圍的人可多呢),
那時就有聽到店員說這句話,就是『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法律』這句,而且還說『我也不怕你告啦,法院我走多了,要告就來告』,
小弟在旁聽了很不以為然,總覺得,商家老是搞不清楚狀況,總是想欺負弱勢的消費者,消費者只是買到瑕疵品,過來換了兩次發現狀況都一樣,覺得產品不成熟,想要等產品成熟點再買,所以要求退費,
小弟竟親耳聽到店員講這些話,反正意思就是『我要幫你處理啊,但是請你換別的東西』,可是消費者說他沒欠別的,想晚點買,
店員就刁那個消費者,還說:『東西有問題又不是我們店家的問題!』(小弟心想:是啊!不是你們的問題,難不成是花錢的消費者的問題?)
店員還洋洋得意地問我們圍觀的人,看他說的合不合理,當店員看到我時我當然是給他猛搖頭,小弟心裡想:『開玩笑!你賣瑕疵品還想凹人家』,
說來好玩,這個店員再也不敢問我的意見,連看都不敢看我一眼,結果其他圍觀的群眾,還真的有人附和,真是搞不清楚狀況,
也因為這一次的所見所聞,小弟再也不去神展和倉庭買東西,就像昨天小弟要找一顆120G Maxtor的硬碟,整間NOVA就剩倉庭有(1F神展和地下室的倉庭是同一間),小弟寧願跑到光華的現代生活廣場去拿,也不願意在那裡消費。
再來就是『不管任何方式購買到的瑕疵品都沒有七天換新這一條條文』,
民法上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從發現商品有瑕疵時起算,一旦發現商品有瑕疵,必須立即通知商家,自通知日起有六個月「處置期間」,而且如果是設計瑕疵、商品本身瑕疵或無法即時檢查的商品,在購買商品五年內都可要求商家負責。
還有…….無論是要求商品不能拆封,或要求消費者檢附發票才能退貨,這些都不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退換貨一定要附發票或出貨單,其他如商品條碼、會員卡登錄資料等,消費者只要能證明是購自某一商店,商家就有義務負責。
所以,消費者只要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瑕疵品是在那一家買的,時間日期,就可以處理!所以,資訊商品上的保固標籤是有用的!光靠保固標籤就可以告翻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