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迷戀百利金
根據民法規定,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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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請求權」,要求退貨、解除契約或更換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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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法律規定是消費者要求,不是商家要求,更不是商家決定要給換或不給換,或是給退或是不給退,
請你不要誤導網友,基本上,只要產品有瑕疵,消費者要退貨,商家還是要退的,沒有所謂甚麼"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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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商家願意處理不違反法律,並沒有說處理只限維修不能退、換(我都打上不合理訂型化契約如貨物出品概不退換這幾個字了),回這篇原義只是要告訴別人,不管任何方式購買到的瑕疵品都沒有七天換新這一條條文。
引用:
民法規定,只要商品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外包裝標示不清、實際規格與標示不符,都算瑕疵品,無論商品拆封與否,消費者可自由選擇退款或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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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正確的,網友不要被誤導,更別忽略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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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是可以要求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這後半部可別省了。另外,你說的很正確,不過我這幾篇並沒有誤導別人說消費者不可以拿瑕疵品對店家進行任何要求(不論是退、換),拜託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