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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戀百利金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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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BiLiBaLa
你確定你在說什麼?消費者保護法只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東西可以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並沒有規定「以任何方式購買」的「瑕疵品」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的意義在於保護消費者免受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等的損害,如果今天買了瑕疵品,造成其他財產(注意這裡有其他字樣,表示不包含所購買的瑕疵品)損失(譬如爛 PSU 燒掉其他零件)或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或者商家拒絕對瑕疵品進行處理,這時候才可以抬出消費者保護法,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根據民法規定,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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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請求權」,要求退貨、解除契約或更換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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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法律規定是消費者要求,不是商家要求,更不是商家決定要給換或不給換,或是給退或是不給退,

請你不要誤導網友,基本上,只要產品有瑕疵,消費者要退貨,商家還是要退的,沒有所謂甚麼"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民法規定,只要商品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外包裝標示不清、實際規格與標示不符,都算瑕疵品,無論商品拆封與否,消費者可自由選擇退款或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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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正確的,網友不要被誤導,更別忽略了自己的權益。
舊 2003-07-23, 11:55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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