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東瀛魔神
所以你是說 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這樣購買商品
就不得退換貨?
所以你覺得<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那要不要我教你玩一個遊戲
我開一家門市 全部都賣 有問題的 CPU 每個都不換 每個都說要送修
等CPU一賣完 我就拉下鐵門說 我結束營業
接下來 我找一個新地方 另闢爐灶..................一樣的把戲一直玩
這樣不用負責的經銷商 你覺得 可取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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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郵購或訪問購買,而是親到商家看到東西後才購買的,憑什麼跟店家要求要退換「沒有瑕疵」的商品?除非店家提供錯誤資訊(譬如舊主機板無法插太新的CPU但是店家卻唬爛可以用),不然消費者不能也不該拿消費者保護法來壓店家。
店家願意處理瑕疵商品,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法律只規定店家在出售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時需要處理,並沒有規定七天內可以換這一條。底下以建達保固網頁為例即可了解,對各種代理商品,建達都有註明新品故障幾日可換,有七天、十四天、三十天,也有沒寫的。
http://www.xander.com.tw/p10-all.htm
如果對這部分還有疑問,不相信我說的,底下網頁那隻電話歡迎打過去詢問,我剛剛已經打過,確定我前面說的沒有問題。
http://www.cpc.gov.tw/main_qa.htm
至於你提的那種經銷商,當然不可取,不過現實也不可能存在,就算存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