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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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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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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kndlin
講個嚴重一點的話題

以法律來講

本來 就不能預設 立場 預設對方已有犯罪行為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當預設立場之後 平等就不在存在

店家本來就該負起 責任 也不該預設立場說 消費者是超頻超壞

而是要在 收到故障品後 若真能從否方面的證據上 證明客人是超壞的

才能夠 不做退貨的行為

消保法規定

若商品"有瑕疵" 七天內 不需任何理由

皆可退貨

這條法規不管是郵購 拜訪買賣 貨市 直接到店家購買都適用的


你確定你在說什麼?消費者保護法只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東西可以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並沒有規定「以任何方式購買」的「瑕疵品」七日內可以無條件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的意義在於保護消費者免受產品或服務、以及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等的損害,如果今天買了瑕疵品,造成其他財產(注意這裡有其他字樣,表示不包含所購買的瑕疵品)損失(譬如爛 PSU 燒掉其他零件)或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或者商家拒絕對瑕疵品進行處理,這時候才可以抬出消費者保護法,只要商家願意處理,就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舊 2003-07-23, 09:39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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