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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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新的著作權法並還沒有就個人平行輸入著作品訂立罰責吧,目前只知道同一著作品輸入有數量的限制(舊法已有),並且不能有販售買賣之行為,要以新的著作權法來求刑於網購的民眾,應該是於法無據.
另外,著作品並不僅於DVD,諸如CD,書籍等擴及的範圍廣泛,以政府的人力而言實在難以全部涵蓋,更何況執法人員如何判斷民眾平行輸入的著作品有侵權的行為,舉證調查上十分不易,所以個人認為政府機關主動查緝的動作不多,大多還是仰賴民眾或廠商的檢舉才會有所動作.
就我個人而言,這個惡法實在是滿荒唐的,賣國求美的表現這個大概是極至的表現吧,想看看,有多少產業或專業的研究人員他們許多的技術及專業資訊來源都是藉由著作品的平行輸入才能獲得,這個惡法一頒布,影響所及並不只我們這些DVD網購者,那些專業技術人員我想一定更困擾吧...就資訊的流通與交流而言,這對台灣而言是好是壞,大家可想而知..
我呢...我想還是會繼續買我的DVD,買我愛的CD,還有我工作上需要的原文書,希望那些利委豬公們,要是有點良心的話,下會期修一修這個惡法吧....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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