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ayz
大哥
我想我們是雞同鴨講

大哥
我發現我們間的根本差異了
您確實把"高等教育"當商品

把"高等教育"當商品這是犯罪行為,瞭解不了解!
中華民國法令,法有明文,不是律師亦要遵守!
以犯罪行為來構築您之前的論點,經人提醒之後,說什麼找個律師問問就好了,您不是律師又如何呢?
舊 2003-07-18, 01:35 PM #6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PPPP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