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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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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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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中華民國學校體系允許走向私有化,但是,中華民國學校法令精神並沒有走向私有營利化,中華民國學校法令精神要求是公益組織,而非允許走向營利企業。




中華民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裡面並沒有允許走向私有營利化。
例如,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捐資興
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

第 34 條
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一 章第 三 節 財團法人登記
第 35 條
私立學校應向學校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為變更登記;依法解散者亦同。





總而言之,宗旨為財團法人公益組織,才是所謂的由人民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為財團法人之學校機構。目前中華民國學校法令精神不允許成立什麼學校純營利企業。

既然中華民國學校體系不允許走向私有營利化,所以,妄想什麼補習班老師在討鋃時就沒聽有人在喊貴,在討價還價的...什麼手機

拜託,補習班和手機公司是私有營利企業,中華民國學校哪一間學校是私有營利企業????補習班和手機公司可以每年伸手向政府要錢嗎????財團法人公益組織才有資格每年伸手向政府要錢,每年政府給少了還可以向媒體告狀,說政府不重視教育,補習班和手機公司可以這樣子嗎????

開學校決對不等於開補習班和手機公司,並不是一種營利企業....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叫你私人捐資興學,是財團法人公益組織


至於可以每年賺錢,這個嘛,佛教教團以開學校向信徒吸金,帳目清楚嗎?帳冊有對社會大眾公告嗎?唉!


大哥 如果要討論法律 那還需要在這講半天嗎
找個律師問問就好了不是嗎
舊 2003-07-18, 11:12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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