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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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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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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一下吧 !!

警察取締違規行為 , 根本不可以冠上偷拍這兩個字 !.
一但冠上這兩個字 , 再正當的行為 , 也會變的怪怪的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條之規定處論。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03-07-14, 12:1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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