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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蕙君台北九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今天經過總統公佈後正式施行,製造、販賣盜版光碟改列為公訴罪等重大變革,有助於遏止盜版侵權,提升台灣尊重智慧財產權形象,也有助於建構優質智慧財產權環境,加強國際競爭力。
經濟部表示,這次著作權的修正目的,一方面是參考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二項公約,就數位化網際網路科技發展,對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的各項議題,作適當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適度調整侵害著作權行為罰則,加強保護。
著作權法修正共修正40條,增訂13條,修正重點包括,第 1,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使得一般網路瀏覽或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第 2,增訂公開傳輸權,要將他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時,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第 3,增訂散布權,使著作權人有權禁止盜版品散布,並配合增訂「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第 4,增訂錄音著作及錄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的報酬請求權,使錄音著作及表演權利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
第 5,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違反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5萬元以下罰金。
第 6,修正合理使用規定,包括明定網路上的合理使用,並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得就著作的各種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避免利用人因合理使用範圍不明確而無所適從。
第 7,增訂著作權爭議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鼓勵民眾利用著作權專責機關之專業非訟管道,解決著作權爭議案件。
第 8,增訂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調解不成立時,應依法仲裁。
第 9,明定明知為盜版電腦程式著作而作營業使用,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但一般民眾個人使用仍不違法。
第10,修正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將一般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法定民事賠償額上限,由新台幣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第11,修正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將惡性重大的常業犯罰金刑上限,從新台幣 45萬提高到800萬元,其他罰則的罰金刑也調高;另外,在現有常業犯以外,以銷售或出租目的而製造盜版光碟及販售盜版光碟的犯罪,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第12,增訂司法警察機關於侵害著作權者逃逸而無從確認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有行政沒入權。
第13,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規定。
另外,新法罰則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區分為「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以及「散布」、「五份」、「三萬元」等究如何界定等事項,智慧財產局已邀集司法與檢、警、調及海關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
智慧財產局表示,近期內將就新修正著作權內容及相關事項展開一系列宣導活動,同時繼續協調、加強檢、警、調、海關等單位橫向聯繫,落實執行,以具體執行成果,確保新法之可行性。920709
轉貼自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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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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