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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個話想請教一下
依照民法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三 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再依照強制執行法
第 27 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發現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 而由法院依強執法第27條發給的債權憑證
請問拿到債權憑證後是否仍然處在執行中?
如果仍是處於執行中 那麼請求權時效是否仍在中斷狀態 必須等到中斷之事由終止時 才重新開始計算時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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