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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勝訴之後依照強制執行法辦理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民事訴訟勝訴)...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第 5- 1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分期給付者,於各期履行期屆
至時,執行法院得經債權人之聲請,繼續執行之。
第 6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一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
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第 7 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28 條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
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第 28- 2 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
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第 29 條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你聽過法拍屋吧
那就是債主請法院當討債公司
如有疑問 請詢問對強制執行法有研究的律師(因為我自己也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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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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