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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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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0
文章: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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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SORRY懶滴打字

訴狀自己寫也可啦
到這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

台端得於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如為瞭解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台端得持確定判決至該管國稅局查詢之。


又經判決確定債權之時效,應是債權之性質而訂。如為損害賠償之債經判決確定者,其時效延長為伍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為仍以儘早聲請執行為宜。

車禍所造成損失,如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者,即屬損害賠償之債。


謝謝您的回答 那有一種帳款催討公司 是不是可以委託他
或是將債權轉移給他們 由他們向其求償?

是否合法呢?
舊 2003-07-08, 01:45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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