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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SORRY懶滴打字
訴狀自己寫也可啦
到這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
台端得於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如為瞭解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台端得持確定判決至該管國稅局查詢之。
又經判決確定債權之時效,應是債權之性質而訂。如為損害賠償之債經判決確定者,其時效延長為伍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為仍以儘早聲請執行為宜。
車禍所造成損失,如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者,即屬損害賠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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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答 那有一種帳款催討公司 是不是可以委託他
或是將債權轉移給他們 由他們向其求償?
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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