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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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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ing

SORRY懶滴打字

訴狀自己寫也可啦
到這參考
http://www.lawformosa.com/

台端得於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如為瞭解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台端得持確定判決至該管國稅局查詢之。


又經判決確定債權之時效,應是債權之性質而訂。如為損害賠償之債經判決確定者,其時效延長為伍年(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為仍以儘早聲請執行為宜。

車禍所造成損失,如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者,即屬損害賠償之債。
 
舊 2003-07-08, 01:32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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