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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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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amesC
這個案例事實上是我們刑法有關於"屢犯"的問題
如果犯的是相同的罪兩次以上就算屢犯...
屢犯可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但是問題在於這個屢犯兩次...三次...到十幾次都算數
所以與其只幹了兩次
還不如多幹幾次較合本
反正一樣被 "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罷了

美國刑法用一罪一罰的方式
每次犯罪單獨計算
所以這個傢伙要是在美國的話
以每次強劫或強姦要判5年(至少吧...)來看
5*20=100年...
而且是要連續執行
也就是說一個坐完再坐下一個
假釋? 就是這個刑期真能假釋
馬上繼續服下一個....
保証他牢底坐穿也不用想出來
台灣重大刑案真的該用一罪一罰來判決!!!


非常贊同你的說法…
就算這次案件假釋不成功…
以後還是會有陸續類似的案件發生…
根治辦法唯有修改台灣相關的刑法…
採行一罪一罰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遇上的狀況可能很可怕或者避不過,可是人永遠都能選擇——如果不能選擇要不要承受,至少能選擇如何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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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7-07, 07:30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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