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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事實上是我們刑法有關於"屢犯"的問題
如果犯的是相同的罪兩次以上就算屢犯...
屢犯可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但是問題在於這個屢犯兩次...三次...到十幾次都算數
所以與其只幹了兩次
還不如多幹幾次較合本
反正一樣被 "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 罷了
美國刑法用一罪一罰的方式
每次犯罪單獨計算
所以這個傢伙要是在美國的話
以每次強劫或強姦要判5年(至少吧...)來看
5*20=100年...
而且是要連續執行
也就是說一個坐完再坐下一個
假釋? 就是這個刑期真能假釋
馬上繼續服下一個....
保証他牢底坐穿也不用想出來
台灣重大刑案真的該用一罪一罰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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