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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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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60124網友,
您已掌握一位願意出面作證的剛滿18歲朋友,已經可以叫該商店登報向您道歉了.......因為未必被承審法官認為您這朋友證辭不足採信

因為您這朋友已滿18歲
而且,剛滿18歲的青年(自訴人)協同友人逛台中NOVA館,符合社會常情,未必被承審法官認為您這朋友作偽證

可是阿,您再看一次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192635

被告店家難道不會抬出滿18歲的店員作證人,證明您當時沒有被該店家恐嚇....??....

您現在應該先去找該店家要求他道歉,若該店家堅持不道歉,再找台北NOVA總公司和台中NOVA 館協助......(NOVA 館號稱擁有六處據點為全國最大電腦賣場,總有法務顧問什麼的在處理這類事......)
舊 2003-07-02, 10:12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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