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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s60124網友,
如果您第一次因此涉嫌偷竊案所做之警局筆錄,筆錄上確實有明確記載他向您要求五十倍金額

然後就看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怎麼寫了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有確實有明確記載他向您要求五十倍金額,且,要不然他扭送您進警局云云(不起訴處分書上面這樣子寫的可能性實在不大),而且,您掌握一位願意出面作證的朋友亦為剛滿18歲,應該可以私下叫該商店向您道歉了,因5/24和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您的走路工和車馬費,或者叫該商店登報向您道歉了........

如果該商店堅持不道歉,一定要法院見,而您又有辦法找到當天也在場的其他願意出面作證的證人,您可以到法院自訴(自訴一定要有律師)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網頁:
http://www.moj.gov.tw/f4_frame2.htm
如何選任律師並保障您的權益,避免受騙

一、依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登錄在當地法
院的律師名簿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後,才能
以律師的名義受您的委託在當地法院辦理訴
訟事件。

二、依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具律師資格之人不得
為了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若有人沒有律師
資格,卻向您表示可為您辦理訴訟事件(例
如代撰訴訟上書狀),並向您索取費用,請
加以拒絕並即向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之政風
室、法警室或書記官長室檢舉,以保障您的
權益。

三、若有人向您表示他是律師或表示他有聘請律
師擔任顧問(或見證人),除要求他出示律
師證書正本或告知律師證書字號外,請立即
使用本系統查詢有無該名律師,並進一步向
各地律師公會查詢該律師的事務所地址及電
話,向該律師本人確認有無其事,以避免有
心人士冒用律師名義詐騙您的財物。

四、凡具我國律師資格之人,必持有本部頒發之
律師證書,其識別方式如下:
1.本部所發律師證書上均書寫律師本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
2.本部律師證書字號上均冠有頒發證書之年
度,且現行證書號碼只有四碼─例如:九
十年台檢證字第0000號。
3.本部所發證書均蓋有本部關防大印且貼有
律師本人照片(照片上均有加蓋鋼印)。




小弟忘了告訴s60124網友,該商店又不欠您什麼........真要錢,要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部份一定要勝訴才有所謂的附帶民事賠償 )

單提出民事訴訟也是可以啦(因5/24和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您的走路工和車馬費,但是法院未判決該商店污告,所以沒有什麼錢)
舊 2003-07-02, 01:58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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