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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那如果證人是我的朋友的話應該不能算公正第三人囉,
不知道現在有沒有辦法請警察調查看看能不能找到當天也在場的其他人

如果您與您願意出面作證人的朋友皆剛滿18歲未滿20歲,您可以無需監護人同意即能提出告訴
您願意出面作證的朋友之證辭,亦有相當法律效力.....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我想他應該是沒寫,
不起訴處分輸上面有寫到他筆錄的一部分,
他只有提到我是被他所查獲,而且我已經走出店外。

不起訴處分書上面只有寫到他筆錄的一部分而已........

總之
記得,得饒人處且饒人.........
舊 2003-07-02, 12:28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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