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是,不過看起來恐嚇要成立比較困難.所以以我所提的問題,恐嚇是個好的方向,而以s60124兄的問題似乎以公然侮辱來得容易成立.畢竟他沒有對其身體自由名譽作出任何言語,行動上的恐嚇..只有說一句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這算不了恐嚇吧?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ioushen
啊 !! 這樣啊 , 抱歉 , 我以為以一般的訴訟 , 都經過很長的交手咧 ..
不過一審結案之後 , 應該還可以提上訴 , 對方不提了嗎 ?

如果要告對方恐嚇 , 除非您有把他說的話給錄下來 , 或者該店家
有明顯的字樣寫偷竊賠償 50 倍的資訊 , 否則大概不容易成立 !!
一般縣市政府或者公所 , 都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 您可以
從這方面著手 !!

公然侮辱罪可能比較容易成立 !

就算該店家有明顯的字樣寫偷竊賠償 50 倍的公告,還不完全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者恐嚇罪,詳情請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hreadid=19263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那請問我現在如果報警,
因為我剛滿18未滿20,是否需要監護人才能提出告訴?

法庭不是在講申張正義的場所,而是在審理證據的場所
先想一想你有沒有人證或物證

警局筆錄裡是否有記載該店家當時有說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的白紙黑字記載.......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只有6/10那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已,
但是6/10那天那個店長有收到傳票不過沒出庭,
擺明只是想要我的五十倍賠償金。

說到錄音,唉...
真是枉費,身上帶著錄音機竟然沒想到去錄下他恐嚇的話,
當天幾乎可以說真的被他嚇到了,因為完全沒這方面的經驗....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tse
所以要告回去,

到時開偵查庭時,
那店長不來更好, 表示默認, 那...
被告又是老闆, 不知是否要到場

有得瞧囉

地檢署開偵查庭,那天那個店長有收到傳票可以沒出庭.....以家樂福偷竊案件而言,一個月可能不只三十件,家樂福店長或家樂福公司負責人怎麼可能每個家樂福偷竊案件地檢署開偵查庭,都親自出庭

地檢署開偵查庭,那天那個店長有收到傳票沒出庭,這樣子不算構成擺明只是想要嫌疑犯五十倍賠償金。

關鍵在於警局筆錄......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tse
當案子最後宣告不成立時,
記得反告他店家 "誹謗名譽" "誣告"等... , 求取民事賠償,
一次討回來

別以為大聲就了不起

以店家遇到偷竊案件而言,就是報警,頂多地檢署開偵查庭之後認定不起訴,店家沒有多少 "誹謗名譽" "誣告"等責任

以店家遇到偷竊案件而言,店家一時情急之下先大聲嚷嚷,有賊、抓賊,或者亂嚷嚷成,有強盜、抓土匪之類在客觀上達到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然後店家扭送竊盜嫌疑犯到警察局,店家尚未完全構成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

此案大致上沒有"誣告"等事情,可能只是該店家一時情急之下有"誣告"嫌疑,可是,警方事後案件有移送地檢署開偵查庭,大概警方與地檢署認為"誣告"嫌疑不大,大概可以說成,只是該店家一時情急之下報警而已.........

關鍵在於是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該店家當時有說賠五十倍要不然送警局

如果警局該筆錄有白紙黑字記載下來的話,.......法庭不是在講申張正義的場所,而是在審理證據的場所
先想一想你有沒有人證或物證
舊 2003-07-01, 10:15 PM #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PPPP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