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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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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請問當時他向我要求五十倍的賠償這點算不算恐嚇呢?
地檢署的判決書已經出來了,
因為我偷竊的動機不足且無直接證據證明我要偷竊,
所以判決不起訴,

我當時是將想買的東西拿在手上,
後來在他門店內逛的時候,
再看一台展示機,那台展示機就在警報區附近,
而我誤觸之後,我也過去表示我願意馬上支付那個物品的價額,
但是該店店長完全不接受我的解釋,
只要我賠五十倍,
他可以當什麼都沒發生,
不然他就報警處理。


向店家求償吧,如果妳在法律前站的住腳.畢竟個人的名譽是很重要的,沒理由讓一個不明理的店長踐踏.
有法律規定不小心將未結帳的商品觸及警報器要賠50倍的嗎?這樣算是恐嚇取財吧.
 
舊 2003-07-01, 10:35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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