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感謝各位的回應.孩子總還是孩子.總之還是要用嚇唬的才是正途就對了. 找父母親還是有些作用的.如果不是遇到蘇拉,那就找back出來警告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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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用嚇唬的而已.........青少年血氣方剛,如果沒有錄音帶或錄影帶為物證,難保您幫您的兒子在他父母親面前出了這口氣,等到您的兒子出了他家門口,您的兒子又被校外的人出一口氣.....
有錄音帶或錄影帶為物證了....想報復的青少年就比較有顧忌了
就算真的被血氣方剛青少年挾怨報復,您已經有錄音帶或錄影帶為物證,警方才好偵辦.................不論警方最後有無破案,單以錄音帶或錄影帶為物證,與驗傷單、警方報案三聯單,向您的兒子校方出示,恐嚇取財青少年免不了因操行問題被校方輔導轉學
(不論是否被同一位青少年挾怨報復,單以恐嚇取財錄音帶或錄影帶為物證,且通知他父母親還不收歛,涉嫌報復,就足以因操行問題被校方輔導轉學)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吉他之繩
從您所述的狀況來說,並未看到店家有對您恐嚇的行為.
基本上要提出公然侮辱的官司是可以的.有不特定人士在場的第一要件已經成立.有判例可以請店家賠償一百倍購物金額.
不過您首先得證明您沒有意圖要偷竊.
因為拿著欲購買的東西進入警報區,這點有些說不通,不過您若是可以舉證證明該店家的通道設計不合理導致您誤進入.也是可以的.或者您可以想一下,您是把東西拿在手上?還是放在袋子裡?如果是放在手上,而誤入警報區,店家要因此說您有意偷竊,這似乎在常理上說不通.可以依此請法官心證.因為拿著未結帳的物品進入警報區並不代表您個人有意偷竊.
第二是店家有沒有實際的行為對您形成公然侮辱?把你當小偷看,有沒有說您是小偷?有沒有對您個人作脫序的謾罵?這點也是您要證明的地方.
以上兩點,先考慮過.再來走司法途徑勝算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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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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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的官司刑責輕,恐嚇罪刑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