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60124
請問一下這樣算恐嚇嗎.....
我於日前前往台中NOVA購物時,
手中拿著欲購買之物品,
因不慎進入警報區致使警報器響,
而店家不接受我的解釋,
將我當成小偷,且向我要求該物品五十倍金額,
甚至說了如果我賠五十倍他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報警處理,
而且把我當小偷看,當時賣場人很多,
因此,請問我是否可以針對名譽上的損失要求合理賠償,
還有對店家提出恐嚇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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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您所述的狀況來說,並未看到店家有對您恐嚇的行為.
基本上要提出公然侮辱的官司是可以的.有不特定人士在場的第一要件已經成立.有判例可以請店家賠償一百倍購物金額.
不過您首先得證明您沒有意圖要偷竊.
因為拿著欲購買的東西進入警報區,這點有些說不通,不過您若是可以舉證證明該店家的通道設計不合理導致您誤進入.也是可以的.或者您可以想一下,您是把東西拿在手上?還是放在袋子裡?如果是放在手上,而誤入警報區,店家要因此說您有意偷竊,這似乎在常理上說不通.可以依此請法官心證.因為拿著未結帳的物品進入警報區並不代表您個人有意偷竊.
第二是店家有沒有實際的行為對您形成公然侮辱?把你當小偷看,有沒有說您是小偷?有沒有對您個人作脫序的謾罵?這點也是您要證明的地方.
以上兩點,先考慮過.再來走司法途徑勝算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