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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9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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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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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履行本契約書之約定或不照約定履行者
第十二條(甲方之責任)
一、甲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服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二、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三、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
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十三條(資訊保密義務)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
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
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
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
式公文後補之。
第十四條(甲方免責事由)
一、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
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二、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時,告知與甲方系統相
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乙方不得於申請後
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三、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免費網路加值服務時,宜自行採
取防護措施。甲方對於乙方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
務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書面通知
乙方或於網頁上公告。乙方應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表
示是否同意,未表示者,視為同意。
二、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
第十六條(申訴服務)
一、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
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
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09-030-050。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email protected]。二、乙方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因而對使
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
訴,並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
並辦理之。
前述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用戶得暫緩繳納。如經雙
方協同警調單位查證結果證明確實不可歸責於用戶者,
用戶得不繳納、否則用戶仍應繳納。
第十七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均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
額者,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舊 2003-06-29, 11:52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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