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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各營業
場所或網頁公告,並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若不願接受
調整後之費率,則應於新費率生效七日前依本契約第六
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終止。
三、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
已預繳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
而減少或縮短。
四、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計時制用戶另按連線時間
計收連線費。
若為預付制用戶則於當月預繳下月之月租費,季繳、半
年繳及年繳等用戶則為每週期起始月份當月預繳該週期
之月租費。
五、乙方若為預付制用戶,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三款辦理終
止,乙方之費用結算應以甲方公告之月租費按日計算。
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若符合本契約第六條第四款而終止本服務者,甲方應以
乙方已預付之金額按使用天數比例計算。
六、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被暫停使用者,停止使用期間,
仍應照繳所有相關之費用。
七、乙方辦理申裝設定時,繳納之保證金,作為依本契約規
定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甲方得以此項
保證金充抵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
八、乙方溢繳或重繳費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期
應付之費用或以匯款方式退還與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充
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九、乙方逾期未繳納應繳費用,甲方應以電話或書面等通知
乙方限期內補繳;逾期仍未繳清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七條予以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並追繳積欠之費用。
十、本契約終止時,應退還之費用,甲方應於拆機完成之日
起四十五日內以匯款方式為之。
但若因乙方未提供匯款資料,經甲方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仍未回覆,不在此限。第八條(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甲方及其協力廠商各項設備因預先計劃所需之更動及停
機,應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
二、乙方租用本服務,因甲方及其協力廠商系統設備障礙、
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
止通信期間,月租費扣減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連續阻
斷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不予扣減,滿二十四小時(含)
以上時,每持續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次)之一日租費,,
並以當(次)期月租費為減收上限。
三、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
第九條
第十條
先時間為準。
(服務提供之限制)
一、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乙
方不得異議。
二、乙方於甲方申請之帳號,如有重複上線之情形,甲方得
立即對其後上線者,予以自動斷線。
(乙方之責任)
一、乙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應具按時支付之義
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負繳納義務。
二、乙方使用之纜線數據機、變壓器及相關線材如為甲方所
出租/出借,則乙方於使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妥善保管,終止及解約後應立即返還甲方,如毀損
或遺失應照市價賠償甲方。
三、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於首次啟用後,立即變更預
四、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
五、乙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十一條所列之使
六、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或機關團體)
七、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
設之密碼,並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如乙方未妥善保
管,因此造成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用規則。
資料。
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
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
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
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甲方得暫停
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一、乙方蓄意散播電腦病毐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
式。
二、乙方在網路上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
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
像。
三、乙方在網路上販售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四、乙方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及有竊取、更改、破壞
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五、乙方利用本服務於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未請求之****
郵件。
六、其他利用本服務之違法行為。
七、不履行本契約書之約定或不照約定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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