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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
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
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
責任。
三、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第一款之證明文
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
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
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乙方申請本服務時,除依上述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
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網路申請,甲方得詢問其個
人資料或要求檢具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即可
辦理。
五、乙方為非甲方已合作有線電視系統公司之有效收視用
戶,應先行申請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視訊服務,
始得申請本服務。
乙方所在之有線電視系統台另有規範者,從其規定。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 其申請。
(一) 乙方積欠甲方任一服務費用尚未繳清。
(二) 乙方之裝機地址非本服務之營業區域。
(三) 乙方未符甲方合作之有線電視系統公司規定,
(四) 乙方提供不實資料或經甲方查證有解散、破產、撤
銷、停業或死亡之情事時。
(五) 乙方未依本服務之申請規定辦理申請。
(六)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服務異動) 第五條一、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
規定辦理外,依規定得以電話申請之項目,乙方如以電
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
即可辦理。
二、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
人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三、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
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四、乙方申請產品變更,應於七日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甲方需以乙方之預定日期完成更換;若需派工處理,則
以施工完成日為準。
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而無法更換時,甲方得不予
受理,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申請變更下期之繳費週期,應於前期費用即期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向甲方申請變更繳費週期。
乙方未依規定提前申請變更繳費週期時,仍應依本契約
第七條之相關規定辦理。甲方得拒絕乙方要求變更當期
帳單。
六、乙方申請遷移線路,應申請移機手續,並由乙方將相關
設備攜至新址,由甲方配合協助安裝測通。
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而無法更換時,甲方得不予
受理,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
七、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原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
止,應依本契約第六條之相關規定辦理;而新客戶則視
為新申裝乙方,應依本契約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及繳納相
關費用,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八、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時,若有欠費之情事,需先
第六條
行繳清或由新客戶同意概括承受所有積欠費用;如未繳
清積欠之費用,甲方得拒絕其申請。
(停、復訊及終止)
一、乙方因積欠費用,經甲方以電話或書面等通知乙方限期
內補繳,逾期仍未繳清時,甲方得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乙方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確實繳費之證明通知甲
方,甲方於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恢復提供相關服
務。
二、乙方在欠停後,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內補繳後,
逾期仍未繳清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予以拆除相
關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欲終止本服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之七日前親向甲
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四、甲方如因環境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外力影響而無法繼
續提供本業務予乙方時,則甲方得依實際狀況於以書面
或網頁上公告通知乙方後,終止本服務,對乙方不負任
何賠償責任。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
政府之行為(如徵收、對本契約作出對甲方不利之更改
或其他直接影響本契約各項條款之履行,且無法控制或
無法執行之事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協力提供本業務之
協力廠商接續中斷等非甲方所能控制之事件或情況。
第七條
五、本服務終止時,乙方向甲方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
服務將一併終止。
(服務費用)
一、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收費標準,於首次裝機時或繳
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詳細費率表應於
網站www.ebtelco.com 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乙
方。
舊 2003-06-29, 11:49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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