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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le Modem 寬頻上網

東森寬頻電信Cable Modem 寬頻上網服務契約
(契約適用之範圍)
一、甲方提供乙方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
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
本契約條款之約定。

二、本服務之****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撥接型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乙方透過
租用之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撥接連線傳送及使用纜線數據
機連接有線電視網路接收方式,使用甲方提供連接網際
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

二、雙向型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乙方透過
纜線數據機連接有線電視網路傳送及接收方式,使用甲
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

三、月繳制/季繳制/半年繳制/年繳制:係指用戶按月/季/
半年/年繳納該使用期間之網路使用費用。

四、預付制:係指用戶預先繳納一定期間內之連線費用。

五、包月制:指用戶向本公司申請連線服務之計算方式,係
採取每月單一月租費計價而不計用戶當月實際連線時間
長短。
六、計時制:指用戶向本公司申請連線服務之計算方式,係
採取以分鐘固定費率及用戶實際連線分鐘數為基準計
費。
(服務範圍)
一、本服務之營業區域為與甲方有合作關係之有線電視系統
公司公告營業區域為限。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撥接型或雙向型Cable Modem 網際網路
接取服務。服務之提供需視該有線電視系統公司之單雙
向通信功能而定。

服務契約書三、本服務除提供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外,另外
亦提供其他網路加值服務,如電子郵件信箱、個人網頁、
行事曆、記事本等空間及其他甲方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
或網頁上所公告推行之服務。

第四條(服務申請)
一、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
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
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
列證件:
(一)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A.R.C.或在台
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 個月以上
之有效期限)。
(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
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舊 2003-06-29, 11:4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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