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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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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0
沒錯,我自己也認為應該要 "充分告知"
在網頁上的所有規定中完全看不到
要消費者自行"停用帳號",才算不使用
這一點我就覺得不合理
試用期滿應該充分告知續約及不續約行為才對
仗著可以從電話帳單中逕行扣款的權利
他才不管消費者有無消費權益

我想這些問題都是有前例可尋
沒有充分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之下
逕行收費是非常不合理的
造成整個消費行為是瑕疵的
是可以宣告無效的

經過這二個禮拜的抗議
中華電信說要簽公文退還款項
所以初步的申訴是中華電信是接受的
如果大家有相同情況可以去要求退費
(但有前提,是你完全沒有使用該E-Mail的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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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睡覺和剝橘子一樣簡單的幸福
怎麼會這麼難得到 ...
舊 2003-06-26, 09:33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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