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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綠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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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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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Es4241


說實話在許多歐美先進國家真的是這樣子的,他們有所謂路權觀念,而且是100%不打折的,有路權的人即使超速也只要罰超速行政罰單,過錯全歸咎於無路權一方.
曾到英國用臺灣的方法過馬路,先到馬路中央等對向車過時,活活被幾臺車嚇死,問別人才知道因為那時英國不景氣,很多駕駛者想撞人賺錢.但知道此點以後也很好用,走人行穿越道時跟本不用看車子有多快,把腳伸出去就可聽到一陣緊急煞車聲,不亦快哉.聽說臺灣也快要改法條了,不再有應注意未注意的一類碗糕,謝天謝地.
話說回來,在英國要把不懂事的小孩子看好,因為車子真的不會讓人,同事在倫敦親自看過小孩子闖馬路被撞飛的事.


早就該這樣了,講人情?
很抱歉,在台灣不適用!!!

試問,一個人衝上高速公路,被車撞死
誰要負責? 在國外(駕駛人如沒有其他違規事實)當然是那個人不對
反觀在國內呢?一定又是同情那個被撞死的人
舊 2003-06-26, 12:46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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