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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小弟所知,回答您的問題:
I.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1.股東人數限制的不同:
公司成立時,無限公司須有股東二人以上,且半數以上的股東須在國內有住所
有限公司僅需一人以上(參照
公司法第2條、
第40條)
2.股東責任的不同:
無限公司之股東須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之股東僅需對公司債務負「就其出資額為限之清償責任」(參照
公司法第2條)
如,設甲乙各出資50萬成立一公司,但因經營不善,致公司在外欠下1000萬的債務
則,若該公司為有限公司,甲乙只須各自清償50萬的債務即可
若該公司為無限公司,甲乙則須各自清償500萬的債務
3.股東的權利不同:
無限公司除非章程有明定,否則每位股東都是公司的負責人與業務執行人
有限公司則否,只有董事才是公司的負責人(參照
公司法第8條、
第41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
4.其他:
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尚有其他許多不同之處,不過小弟認為不大重要,就不提了
II.未受罰期間,公司變更名稱的影響:
一般而言,對於公司的處罰約略可分為三種形式:
1.僅對公司負責人或業務執行人的處罰,例如,自由刑、對人的罰鍰、罰金…等
2.僅對公司的處罰:例如,斷水斷電、停止營業、吊扣/吊銷執照、對公司的罰鍰…等
3.同時對公司負責人或業務執行人,以及公司的處罰:例如,同時對公司以及公司負責人課以罰鍰、或對公司吊扣執照且同時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等
而未受罰期間,若公司變更名稱,對上述三種處罰方式所造成的影響,小弟認為:
1.僅對人處罰者,不構成影響:
因為公司雖因更改名稱而消失,但實際上因公司違法而負起受罰義務之人仍然存在,行政機關仍然可以對此人施以處罰
2.僅對公司處罰者,視其處罰手段而定:
若處罰手段僅能對公司生效者,例如斷水斷電、吊扣/吊銷執照、停止營業…等,因受罰對象已因變更名稱而不存在,即不再處罰
若處罰手段可轉換為對人生效者,例如罰鍰,則要求原公司負責人負起連帶責任,繳納罰鍰
(但學理上、實務上是否如此﹖小弟並不確定)
3.同時對人及公司處罰者,亦視處罰手段而定:
理由同2.
以上,有錯亦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