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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記者陳民峰/報導
立法院休會前法案大清倉清出問題,著作權法修正案因倉促搞出大烏龍,本來希望微罪不舉,各種非意圖營利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都訂出不罰的下限,但卻被發現變成「只要常做,就列為公訴罪」,包括從網路下載音樂或電影燒成光碟;影印書籍;出國購回書本或CD等,這些行為本來不超過五件即不罰,現在卻從最寬,變成最嚴的公訴罪,檢警發現即需主動偵辦,由於惡法亦法,重新修正前民眾要小心。
這次修法最大爭議就是在91條至93條之間,由於美國301法案的壓力,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採最嚴格規定,擅自以「重製」、「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都有徒刑的規定。
亦即,前述自己從網路下載MP3音樂或下載電影燒成光碟;影印原文書;出國購買書籍、CD等行為,一概面臨徒刑追訴。
立法院廣納民間反應,將前述侵權行為均切開為「意圖營利」及「非意圖營利」兩大部分,前者的處罰接受行政院的版本,後者屬民間實際需求部分則訂出不罰的下限,亦即這些行為仍屬侵權,但只要在標準以下就無罪,超出標準的刑責也比意圖營利者輕。所以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不得超過五份或總價三萬元。
正當大家鬆一口氣之際,參與該法協商的立委龐建國昨天證實,三讀通過的法條有誤,因為6月5日各黨團協商該法時,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91至93條,苦思如何為民間需求解套,最後總算達成協議,但後面的第100條卻照政院提案通過,未做配套修正,以致三讀通過的法律,將91至93條間所有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的行為,「只要是常業犯,都列為公訴罪」,包括前面列舉的民間需求在內。
龐建國認為這是立法疏漏,但既已立法完成,仍然有效,他希望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修正,否則立法精神將充滿矛盾。
他指出,按照協商的協議,是要將「意圖營利侵犯著作權的常業犯」列為公訴罪,以警效尤,實務上是針對製造、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程式光碟等,現卻將小蝦小蟹涵蓋進去,始料未及。
不過他認為,實務上檢警人員也不可能針對日常生活中非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主動偵辦,但民眾仍應小心。
除第100條外,第94條也急需重新修正,因為該條文將非意圖營利的影印書籍、拷貝光碟、出國購書等行為「為常業者,加重其刑」,處七年以下徒刑,300萬以下罰金。亦即,不管是否為「5件」或「3萬元」,都不能常做。造成此一錯誤也肇因於立法院協商時「顧前不顧後」所致。而94條在週五也是因為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未配套修正所致。
【2003/06/08 民生報】
立委的亂審法案,害慘一堆守法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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