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hanslucifer
現在的唱片盜版是不法份子利用私自壓片的方式來作銷售
這樣影響了唱片公司的權益
其實這和拿一區片在台灣販售的本質是一樣的
只是少了壓片 包裝 等過程
代理公司和唱片公司都付出了大量的宣傳傳撥與製造的成本
而販賣盜版唱片和一區片的人卻坐收其利
之所以一區片在台灣販售會被視為盜版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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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片怎麼會和盜版的本質一樣呢?
一個是成本極低,而且著作權人毫無利益,
一個是要付出相當成本,且著作權人得到該有的利益,
兩個是本質完全相反的東西吧?
舉例來說,如果我在網路上下載搶救雷大兵,
史匹柏不但賺不到我的錢,而且我還不會犯法呢!
(依照修正後的著權法,網路下載自用並不犯法),
但如果我網購了超過五份的雷恩大兵dts,
史匹柏不只賺了我的錢,我竟得因此坐牢!
這就是著權法荒謬之處,也是我們在此大聲疾呼的原因所在!
再說,就算代理公司和唱片公司都付出了大量的宣傳與製造的成本,
卻不願意把產品品質弄好,如何要求消費者一定得買他們的產品,
而不能買品質更好進口產品?
就如同品質較差的國產車公司,並不會要求立法限制消費者不能買賓士車。
今天我們認同代理商應獲得合理的利潤,
前提是在自由經濟市場下,消費者有選擇產品的權利,
想買台版的就買台版,想買進口的就買進口(就算要多課稅也無妨),
而不是一昧的以法律來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卻犧牲了大眾應有的權益。
也就是說法律應為大多數民眾服務,不是為外國人或少數利益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