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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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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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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anslucifer
現在的唱片盜版是不法份子利用私自壓片的方式來作銷售
這樣影響了唱片公司的權益
其實這和拿一區片在台灣販售的本質是一樣的
只是少了壓片 包裝 等過程
代理公司和唱片公司都付出了大量的宣傳傳撥與製造的成本
而販賣盜版唱片和一區片的人卻坐收其利
之所以一區片在台灣販售會被視為盜版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一區片怎麼會和盜版的本質一樣呢?
一個是成本極低,而且著作權人毫無利益,
一個是要付出相當成本,且著作權人得到該有的利益,
兩個是本質完全相反的東西吧?
舉例來說,如果我在網路上下載搶救雷大兵,
史匹柏不但賺不到我的錢,而且我還不會犯法呢!
(依照修正後的著權法,網路下載自用並不犯法),
但如果我網購了超過五份的雷恩大兵dts,
史匹柏不只賺了我的錢,我竟得因此坐牢!
這就是著權法荒謬之處,也是我們在此大聲疾呼的原因所在!
再說,就算代理公司和唱片公司都付出了大量的宣傳與製造的成本,
卻不願意把產品品質弄好,如何要求消費者一定得買他們的產品,
而不能買品質更好進口產品?
就如同品質較差的國產車公司,並不會要求立法限制消費者不能買賓士車。

今天我們認同代理商應獲得合理的利潤,
前提是在自由經濟市場下,消費者有選擇產品的權利,
想買台版的就買台版,想買進口的就買進口(就算要多課稅也無妨),
而不是一昧的以法律來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卻犧牲了大眾應有的權益。
也就是說法律應為大多數民眾服務,不是為外國人或少數利益者服務!
舊 2003-06-10, 02:03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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