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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fei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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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普拉斯

2.業務雖有錯,但我想罪應不致死.(並無不當佔有或詐欺 )況且該業務已深為自責,也請大家給該業務一次自新的機會 謝謝



機會是自己給的
客戶都已經去了三次
後面兩次就可以算是給你機會了,但是卻不會把握
一定要把客戶氣到翻臉了
才會有一點認錯
現在反而要人家再給你一次機會
這樣子說不過去吧
看起來,好像一個業務,比大多數的客戶重要
寧願不要客戶,也要保留業務
算了,這種只會上網做做戲的店
不要去也罷
要不然下一個受害者就是你
因為該業務還在,難免會遇到
不去就不會遇到
舊 2003-06-09, 11:00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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