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eff641125
代答一下...
1.照目前通過的法案看來...似乎是犯法的...
(就看法官如何解釋條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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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新的著作權法節錄如下: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第八十一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雖然八十七條第三項原則上禁止平行輸入,但八十七條之一的例外許可之第三項允許
個人使用者得以輸入.另依中華民國八十二年 四 月二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
第一條
一、 本一定數量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
(一)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 為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 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四)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每個人可由國外輸入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