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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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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2902&from=board
這裡有word檔與PDF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這段敘述是立院通過的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color=red]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red]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其實第四項就很有爭議,就是網購,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跨區販售DVD就違反八大當初分區販售的原則.
結果就是,網購的人可能沒事, 但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而以代理商的角度, 已構成侵害代理權行為!(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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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並未將原條文與修正條文重新彙整
所以你只看了修正的條文
原條文第87-1條第3款
將個人使用(數量應該是罰責所述的五片以下)加以排除
而且違反第87條第4款
並沒有刑法之處罰
不要想的太嚴重了
我覺得此次修法應是代理商與水貨商之爭
水貨商或者團購可能就沒法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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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徵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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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Q 1640 M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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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部隊
NEC 3540 MIM
BUFFALO X516U2(LG 4167)
PIONEER A09 MIC
支援部隊
SONY 510UL MIM
已除役
PIONEER A04 MIC 2002/7-2006/3
SONY 500A MIJ 2003/1-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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