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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24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因為這種行為已經越過了代理商...
http://www.ettoday.com/2003/06/06/91-1465252.htm

小豹貓大理解似乎有誤....巳有網友指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osewang
請先將新通過的著作權法瀏覽一遍 在發言可能比較好
因為此法之第87條第4款未修 和原條文一樣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但根據原條文第87-1條第3款 自行自國外購入自用不違法
第八十七條之一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
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 量重製物者。

所以網購部分此次修法應是並未更動...(但限非營利)
關於集體網購部分由於數量上會相當多..
很難不讓人推定是為營利而進口...
但這個應是舉證問題...亦即是事實面的問題
舊 2003-06-09, 07:35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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