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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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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20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豹貓
http://www.tipo.gov.tw/news/ShowNew...2902&from=board

這裡有word檔與PDF檔,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這段敘述是立院通過的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刪除)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color=red]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red]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其實第四項就很有爭議,就是網購,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因此跨區販售DVD就違反八大當初分區販售的原則.

結果就是,網購的人可能沒事, 但是有可能會被起訴!
而以代理商的角度, 已構成侵害代理權行為!(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八大的分區, 並不在我們的著作權法內明定, 所以應該無法律效用 ~~ 同是 R3 的韓國香港算不算是輸入進口!! (按得利案來看應該算是境外輸入, 而非同區就可自由流通!!)

目前個人網購自用的話, 並非輸入的商業行為, 而且, Amazon.com 已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接受海外訂單, 應無侵害問題 .... 否則所有的網購管道, 不都全部被堵住了嗎!? 這茲事體大!!

有問題的是後來的流通問題, 不能在國內轉移, 租另、及二手買賣 ....

以上是我的解讀!!
舊 2003-06-09, 07:1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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