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也認為.此篇報導有失媒體該有的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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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財局舉「臥虎藏龍」為例,在美國的權利人是美國的電影公司,在台灣的權利人是中影,如果消費者把美國的產品帶回來,不論製造或出租,當然觸犯中影的權利,因此因為地域不同,權利人不同,這就不是一般產品概念的「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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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用"製造&出租"字眼來模糊消費者買的是真品的事實.假設中影(代理商)把臥片作的又爛又貴.為什麼消費者就不能選擇買同樣是"著作權人李安"授權的美國權利人(代理商)賣的真品.著作權人李安有因此而損失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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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些立法動作,內行懂門道者分析,業者只想規避刑責,其他的罰金都可以當成「成本」轉嫁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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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更離譜.這次修法明明是替台灣權利人(代理商)壟斷市場.賣外國真品的店家把罰金
"轉嫁"消費者.這個記者是把消費者當白吃嗎?原本1000元的商品.店家賣3000.消費者不會唾棄嗎?
這次修法後消費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在台灣市場上買不到其他國家的原版著作物.只能消極的期待台灣代理商不要把東西賣貴或做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