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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kin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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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3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klkk1
話說上次我去順發逛的時候.看到一個人拿著東西來換
明顯的已過3天換新品時間.他還硬要換.到最後還搬法律說要告
但人家白抵黑字都寫明的三天可換(好好的東西我用不爽也拿去換)
自己過了時間還怪人家
再者.........順發的價錢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你大可不必去那裡買
勤勞點跑去光華買.......如果順發叫黑店....那燦坤的價格你看了會更心痛
東西買回來要檢查和當場測試看看這是消費者的權力和義務
你如果放棄了這些權力和義務...店家是沒有義務來理你的


上法學課時 老師講到

雖然店家白紙黑字明定3天可換

但消費者保護法 還是給予消費者7天的保障期

要告不見得是消費者理虧

給您參考....

有錯請指教...
舊 2003-06-08, 01:10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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