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trong
謝謝你的指教~~
不過, 我的理解是來自條文的開頭一句話 ....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連原版的都罰!!
或許是條例語法不清楚, 讓人容易錯誤解讀, 這個原件的規定最好另條規定, 不要跟司法蟑螂一樣, 故意與盜版混在一起, 以掩人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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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以意圖營利為目的,他還是不罰的啊,並沒有說原版的都要罰吧•
這個對於目前賣r1,r2的商店可能會影響比較大吧,對個人而言應該沒差•
至於Tsai所引述民生報的報導,另外在進口五份或三萬元以下的限制,我認為應該是指一樣的產品不得超過這個限制•這點在以前的條文上記得就有了,譬如說你自己出國帶了6套便當盒BOB回來,海關就有可能認為你是要拿來賣的,就會通知代理商看要如何解決?(這種事情我遇過).
那如果你是帶五套的話,他可能就會認為這是你的合理使用範圍而不加以限制了,只會家爭你的貨物稅,而這個也在SARS之後從3000元調整為5000元了•
所以政府是在逐漸放寬個人使用的合理範圍,應該與以肯定•
否則假如我出國留學2年,所用過的原文書肯定超過1000美金,那豈不是進了大牢了•
以前我在唱片行工作時,店方從美國總公司進了一堆CD進來,結果裡面有10幾張DECCA的唱片,因此整批貨被扣在海關無法放行•海關通知台灣福茂唱片看要如何處理,結果後來的協商結果是將這10幾張美版DECCA的CD退回美國,其他的沒有代理權的CD則如數進關,至於關稅則是另一回事了•
雖然福茂唱片不敢得罪我們店家,但是他也不會為了這10幾張CD而壞了他的原則•他們也了解到店家進了數千張CD,這10幾張應該是意料之外•
我舉這個例子是說,政府官員不一定會跟代理商有什麼勾結啦,他們祇是依法行事而已,否則這些CD一但流入市面,讓這些台籍買辦發現的話,然後他們又告上美國奶媽,於是美國奶媽的AIT打手又可理直氣壯說,台灣又縱容.......
這種指控他們很難承擔,要說代理商跟政府官員勾結的話,得要有幾分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