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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radestone
你舉的例子可能不太對,原文是說「...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你所標下的價值一千萬美金的莫札特音樂手稿是重製物時,重製物的意思應該是指拷貝版吧,如果是原稿的話自然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買個拷貝版價值一千萬美金,可能有點頭殼壞了•
這個條文的意旨應該看做你可以做適當的重製(拷貝),五份以下或三萬元以下都可以視作合理的範圍,這點是我的看法•
其實他給予了目前大專院校拷貝外文書就會遭罰的一條明路了,我大學時修過一們必修課,經濟數學,教授指定的原文課本國內根本沒有賣,叫書商重新進口要有一定的量,記得好像是20本還是三十本的樣子 ,可使淡江只要15人就可以開課了•
當然是用拷貝的囉,而在這個新條文之下,只要找三個人頭就可以合法複製15份出來了•不過當時的做法是直接跟老師借課本來,拿到影印店後直接就拷貝15份了,還加上雲紋紙封面•
中華民國的法律一向是被抓到才叫犯法,沒被抓到叫做合理試用•
否則在未修正條文時,只要有台籍書商買辦或美國老大哥叫一叫,警察就得去學校附近抄一抄,弄得天怒人怨,可是又達不到實際的效果,政府何苦來哉•
新條文精神之下,我想警察抄影印店的情景應該就此絕跡了•
至於影音商品所受到的影響,應該也是不大,個人原本就可以自行進口,如果在真品平行輸入也放寬條件的話,那自然大家都可以得到便宜的r1.r2,也可以刺激本地代理商的品質提昇•但是這是美國老大哥與台籍買辦所不樂見的,而且也不是單單修正著作權法就可以了事的,還有中美著作權協定,這才是真正的惡法源頭•
但是要修正中美著作權協定的話,別鬧了,以現在的台灣的國際處境絕不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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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指教~~
不過, 我的理解是來自條文的開頭一句話 ....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連原版的都罰!!
或許是條例語法不清楚, 讓人容易錯誤解讀, 這個原件的規定最好另條規定, 不要跟司法蟑螂一樣, 故意與盜版混在一起, 以掩人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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