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正案91條之一的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其中 "新台幣3萬元" 這個金額到底目的為何!? 如果換算成美金不到 US$1,000-, 很明顯是入民於罪的惡法法條, 應該在下次的修正案中, 建議刪除!!
因為, 訂定上限 "5份" 或許還可以理解, 而訂定金額限制, 扼殺合法購買著作權物的權利, 除了貽笑國際之外, 簡直小看民眾的消費能力, 政府憑什麼限制我們購買收藏 "相對高價" 著作權物的權利~~
打個比方, 如果我在海外富士比用 1000萬美金標下莫扎特音樂手搞, 回國後移轉給母校收藏, 結果違反著作權修正案第 91條之 "超過新台幣3萬元" 規定, 荒謬至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