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下新聞,總算有說得比較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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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成大學生MP3事件重演,或大學生影印書籍觸法,在立委爭取下,非意圖營利者,只要發現散佈重製份數在五份以下,侵害金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均不處罰;超過此限,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37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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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樣看來,只要合乎五份以下(似乎還可燒錄出來)
總價三萬以下就不會被處罰!
還有個疑問:「不處罰」=「無罪」?
小弟看過幾家新聞後發現,
「無罪」都是偉大的記者說的,
而那些立委的回答都是「不處罰」!
這其中差別可是很大的!!
其中「不處罰」是指檢警不能捉人起訴嗎?
還是「不處罰」是指沒有罰責,
那下載MP3還是觸犯著作權法,
這樣說來,還是可以依法起訴的,
電腦主機還是可能被當證物查扣的!
只不過不會被判刑和罰金!還會有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