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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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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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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JA_XX
電腦產品中,除了光碟"軟體"之外,
都不屬於著作權的範疇,
大家不要自己嚇自己喔∼


看來必須對"五份"的定義先搞清楚,
等上班時間再打電話去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組問問看...
到底是"同款五份"呢...還是"全部五份"...



應該是同款五份吧,全部五份的話就比共產國家還誇張了!

[不過這個X政府,屈服於美國的***威,定下了這種不平等條約~]
舊 2003-06-07, 12:44 PM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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