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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有一些感想和問題
那一般的電影下載呢~~
還在上映的電影和剛出版的音樂
網上交流下載真的就不算犯法了嗎?
實在不敢相信
此法得否朔及既往?
看到天馬音樂網又在次復活
是否也是托此次立法的服?
民法老師留日習法
昔日每每赴日即血拼好幾萬元的日文法學書籍回國
因為這些書在台灣真的都找不到
此次立法回國不得帶回超過五份的音樂或書
如此一來
是否反而會阻斷了知識的交流
那向外國的網路書店定書
是否也不能超過五份?
所謂的五份是指同樣的東西不得超五份嗎??
還是不同的東西只要是書或音樂都不能超過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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