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修正案通過了, 後續效應有必要加以整理, 讓大家未來網購時有心理準備:
1. 第91條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 我的理解是 "同式樣" 的著作權物不得超過 5 份, 也就是說, 如果帶回 BOB 鐵盒, 最多可帶4份, 而並非限制全部帶回的DVD數量不能超過5份吧!!
2. 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我的理解是只要有網路購物網站, 著作權人同意將產品寄送至台灣地區者, 並無侵害的事實, 因此, 網購並無影響, 只是同式樣的數量可能受限, 而且不能二手轉售及陳列, 也就是說 S 某人抹黑的販售一區DVD的國內廠商, 已無法合法販售或租另!!
以上是我的看法, 若有錯誤, 還請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