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
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 。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
那從國外買dvd回來,只要不超過5份就不犯法了嗎?
到底要怎麼解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