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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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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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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en.W.
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部份民眾出國會攜帶光碟、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也要注意「不得超過5份」,因為91條之一也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下罰金」。
親民黨立委周錫瑋指出,條文還有許多灰色地帶未釐清,未來勢必還得再一次修法 。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91條之一存有疑義,但礙於時間急迫,條文還是在今天的三讀通過,不過,立法院已盡到最大的把關責任,因為美方一開始是要求連非營利行為也要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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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從國外買dvd回來,只要不超過5份就不犯法了嗎?
到底要怎麼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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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the cheerleader. Save the world.
舊 2003-06-06, 12:58 PM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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