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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裡面的報導:
"另外,還通過所謂「代理商條款」,由於第87條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再加上第91條之一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制75萬元以下罰金」,在法案審查過程當中,有立委認為這是保障智財權,也有部份立委認為,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反智財惡法聯盟抨擊,這是保障代理商條款。台聯立委蘇盈貴指出,未來在台灣沒有代理商的書本、畫作、藝術品等著作,將不得在台灣流通。 "
後來第87條還是過了,真的已成定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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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已看完,確定不再跟我有關,我當然閃人
了.我都閃人了,2005/3/26晚上後別再無聊針
對我回文,我怎麼回啊!當然如果你想趁機自己玩
爽的,那當然我也阻止不了你.
請過去偶爾發簡訊問我問題的,別再發簡訊了,我
已不在此園地幫忙.因為我已無法看到與回覆.失
聯網友要找小弟,若不知如何聯絡,也請一併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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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疑問,不斷求知.實事求是,精益求精.
知識才是力量.AV這條路是我無悔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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