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ahone
只要涉及金錢交易就是營利行為,
不管是賺還是賠都叫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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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依我國政府過去對著作權法的一些解釋,
既使不涉及金錢交易的,也有可能算是營利行為。
像是以提供免費贈品之類的,因為其****效果可能在未來造成收益,
所以也算是營利行為。
另外修正案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但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可不限於營利行為,有營利與否只是響影你被判多重的刑罰及民事賠償,但沒營利還是有罪。
另外某S網友提到英國法國禁止輸入一區片,但在英、法國至少能自由買賣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比利時、瑞典、義大利、挪威等國家的著作重製物,而我們臺灣人能自由買賣的卻是只有臺灣的著作重製物而已。